您知道吗?还有个“探亲假”,最长休45天
记者调查:九成人不知道
一转眼,春节7天假期结束了,一些家在外地的上班族大呼“不过瘾”。2月19日,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科科长戴登凯支招———可以申请休探亲假,而且名正言顺。
调查:九成人士不知有探亲假
2月19日,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了100多位在南京工作的年轻人。当记者告知他们可以休探亲假时,90%以上的人都瞪圆了眼睛:“探亲假?有假期,还能报路费,有这回事?”
对此戴登凯介绍说,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是1981年出台的,根据此规定,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、父母团聚的时间,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;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;如果因为工作需要,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,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,可以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45天;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4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所在单位负担。
质疑:知道了也不敢申请
“想请假?太难了。我们都不敢休年假,加班费也不敢要,哪还敢提探亲假啊。” 在企业工作5年多的于先生告诉记者,自己进公司两年,按说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,但一天没休不说,还经常加班。在采访中,很多外地来南京工作的年轻人均表示,探亲假“可望而不可求”。南京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,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都推行不开,就是有“探亲假”,能请下来吗?敢去请吗?
声音:29年未变的探亲制度过时了?
对那些两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来说,探亲是一种无比珍贵的精神慰藉。但是自1981年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公布后,29年都未曾进行过修改,以至于很多人都淡忘了“探亲假”这一权利。 “要想重新利用探亲假,国家还需要对探亲假的规定更细化 ,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。”有关劳动法专家建议,职工和企业可先通过“集体协商”这个平台来商谈这项福利。(来源:现代快报)
延伸阅读:深圳:年假产假探亲假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
实施了5年之久的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》,重新修订后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,并于今天通过新一期《政府公报》正式公布。条例明确规定,今后加班工资以“正常工作时间工资”为计发基数,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。劳动者的年休假、产假、加班工资等也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。 现状探亲假地位逐渐弱化
很多人认为,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应该同工同酬,享受同等待遇,探亲假适用范围应该扩大。但劳动法律专家普遍认为,这个实行了近30年的《规定》已经过时了,应该废止。专家解释,这个规定是在1981年出台的,当时没有年休假制度;每周工作6天,休息1天;当时国定假日不像现在这么多,没有7天长假、黄金周;当时的交通条件不如现在方便,乘飞机是很稀奇的事;而且当时还属于计划经济,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,个人没有太多的选择和改变的余地。交通不便,假期少,路途遥远,加上是被国家分配,结果造成职工和家人远居两地的状况,因此国家当时出台相应的探亲假规定,在福利上加以补偿。《规定》第一条就说“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,特制定本规定。”反映了当时的状况。
时隔近30年,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。年休假制度出台了,一年里有几个长假,交通也方便多了。当年为《探亲规定》出台的配套文件《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》中有一条“《探亲规定》所称的‘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’,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。”专家说,现在有双休日,有长假黄金周,交通又比过去发达得多,能符合这个条件有几个人呢?
建议休假可集体协商解决
不管什么性质的单位都应该同工同酬,这个思路是对的,但在探亲假这件事上,专家建议,实行了29年的《探亲规定》该取消了。如果某家企业员工普遍需要它,专家建议职工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,把它写入集体合同。
|